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謝廷諺律師
被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5,179元(本金24,287,318元+起訴前利息537,861元=24,825,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