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錦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