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璿騰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主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凱風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捌仟玖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