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逢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天佛禪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玖佰零參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捌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捌萬參仟零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