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鄭焮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益國際聯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87,6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