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匯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文
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
李明智律師
楊壽慧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