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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匯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文
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
            李明智律師
            楊壽慧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