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依芩即楊政道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