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京宸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