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聯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姿芸
被 告 林晏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