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李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筱雯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