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豐利投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田
被 告 天佑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維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