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陳旭凱
被 告 尚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