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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于子喬即喬芯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起訴主張㈠、第1行「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應更正為「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