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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棋鈞 

            沈國強 

            劉庭佑 
            趙于寬 
            郭承勳 

被      告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鎖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外國法人,其在臺分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且兩造訂立之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第24條亦約定:「因本服務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Garena傳說對決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為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