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新竹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騰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雲賜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19元,並據此納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惟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見。經查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28號強制執行事件113年1月22日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表1次序5、6及表2次序1債權為同一債權,於系爭分配表合計受償為33,596,409元,原告主張就系爭分配表上所列被告之債權,於逾年利率16%計算之109年10月8日至110年7月19日之利息債權,以及違約金債權均予剔除,即被告僅得於系爭分配表列計受償總額為28,757,981元,則原告請求變更系爭分配表所得之利益即為4,838,428元(計算式:33,596,409元-28,757,981元=4,838,4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38,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原告前已繳納13,375元,應再為補繳裁判費35,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