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玶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莉欣
訴訟代理人 袁楷傑
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