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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大筑建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洪俊明
訴 訟 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張乃其律師
被 告 王子銘即王效忠之繼承人
被告兼上一人
訴 訟 代理人 王子典即王效忠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武鐘
鄭武枝
鄭張新欉
鄭佳蕙
鄭功聖
被 告 創易建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江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