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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容、邱李玉里、邱明熙、宋羅月桃、羅木通、邱信銘、蕭彩樓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正,如不於期間內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5,200元(計算式:1,157,400+513,800+221,200+233,800+233,800+515,200+1,400,000=4,27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