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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堯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公司分別位於台北、苗栗,經本院通知兩造是否真有管轄合意抑或者是例稿打錯,具狀表示意見,兩造均具狀請求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