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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瑞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