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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被 告 陳柏諺即柏立企業社
張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