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陳子安
被 告 陳世民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陳沛妮
法定代理人 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