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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陳子安  



被      告  陳世民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陳沛妮  
法定代理人  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