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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四日二十二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三、經查: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