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顏廷伃  
相  對  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監  護  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十七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