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香佳
相 對 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0月000日00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