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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游秀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永祥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