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位敏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06,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