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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