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