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北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瑩
訴訟代理人 董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