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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守勤即國泰油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大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泰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9月13日
        46155元
          AU0000000

002
大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泰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10月30日
        46155元
          A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