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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御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楊長淇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6年8月10日
1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