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楊孟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以壽(下稱楊以壽)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楊以壽所有,而楊以壽已於民國112年3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曹瑞萍、楊欽雄,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證券,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股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在卷可憑(司催卷第7-23頁)。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