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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莊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X-294-0
1
625

02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9-NX-692-7
1
246

03
沛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0-NX-1041-7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