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
訴訟代理人 周佩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3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