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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蔡慧鈴    住○○○○○區○○里0鄰○○路○段                        00號
代  理  人  蘇進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