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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百超國際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源 
代  理  人  黃宥綸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12月9日
920,0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