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藍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