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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王碧玉 
代  理  人  陳彥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新竹一信南香山分社
113年2月12日
225,950元
38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