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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林宝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2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