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林宝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