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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萬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珠  
訴訟代理人  李奕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