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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柯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19287-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