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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禧  
訴訟代理人  張祐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坤禧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1年11月16日
7,000元
AU117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