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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黃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33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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