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林燕萍  
代  理  人  劉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常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45367-0
1
1,000

2
常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45368-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