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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大陽日酸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田育典
訴訟代理人  蔡美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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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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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31日
209,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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