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林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6日113永豐金證股字
第2027號函(含股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