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楊萬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