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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張延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568-2

1
1000

002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569-4

1
1000

003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570-0

1
1000

004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571-2

1
1000

005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3572-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