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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蕭永隆
新竹市農會
113年4月30日
177,000元
FA555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