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