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陳文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該紙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